笔者认为,通常而言,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,但对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别,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,与犯罪人员一样,一辈子都要背负标签,严重影响生活、工作、职务晋升等,甚至子女后代的很多发展机会也被剥夺。哪怕是在村里当一名小队长,只要公安系统有处罚记录,同样会被一票否决,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。
笔者注意到,近几年来,有诸多专家学者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各大媒体呼吁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。一张有“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”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违法犯罪人员的谋生权,使“知错能改,善莫大焉”成为了一句空话,不利于他们“重新做人”。在很多企业招聘的通知事项中,通常会要求应聘人出具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”,列明受过行政处罚、刑事处罚的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,使该部分社会群体错过就业机会,无法达到“人尽其才,物尽其用”,并可能诱发其他社会不稳定问题。
笔者郑重建议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,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性质,统一设立治安处罚记录消除期限。对于受到行政警告、行政罚款、行政拘留等处罚的,违法记录根据不同情况保留1至5年,只要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,其违法记录就应该消除。行政处罚记录永久保存的意义并不大,譬如某人10年前20岁时打架被行政拘留5天,若违法记录终生不删除,影响其及后代一辈子,明显违反比例原则,保存行政处罚记录治标不治本。
关于违法记录的消除,并不意味着违法无成本,违法记录的定期消除,是基于时间的证明、行动的证明,用时间和行动证明行政违法人的悔改和反省。
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国家政策、法律法规是为了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。据报道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修改之际,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,半个月里就有近10万人参与,收集意见条数近12万,这充分说明,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重视本次修法。
希望借助本次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改,能够真正让改过自新者摆脱负面标签,给他们一个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的机会。笔者相信,他们将会对国家、对社会更加感恩,也更有利于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、服务社会、回报社会。